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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表哥
标题:
天下熙熙皆为利来,天下嚷嚷皆为利往
2015/4/23 14:54:39

- 老员工

- 道理

- 老员工
标题:
2015/4/22 16:58:53
所发建议老股东就不要参加募股了,把大多数机会留给新员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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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提高普通员工待遇
标题:
2015/4/22 16:48:05
效益好,提高普通员工工资待遇。工资待遇是人人有分的。你有钱任性,大把股,分得几十万,工资,年终奖多点少点你看不上,可普通员工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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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提高普通员工待遇
标题:
2015/4/22 16:44:22
效益好,提高普通员工工资待遇。工资待遇是人人有分的。你有钱任性,大把股,分得几十万,工资,年终奖多点少点你看不上,可普通员工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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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夜屎佬

- MM

- 夜屎佬
标题:
2015/4/22 10:27:29
退休的已经有股份了,不需要幕股了(因为占的比例太大了),把机会留给没有股的新股东,这样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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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道理
标题:
2015/4/22 9:26:40
此股非比股,我们是股份合作制,连退休都不能募新股了,死了后募给谁?
注意:此次
1、是1:1分红,所有股东都有份。
2、是对老股东1:1募股,去世的股东不能参加。
3、是对现有员工扩股5000股,退休的员工不参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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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继承法
标题:
2015/4/22 8:24:31
这个我刚好知道,和楼下说说:股东身份的继承和《继承法》的继承是有区别的,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,由于股东身份的继承可能会影响第三方(即其他股东)的利益,也由于股东权是针对第三方公司作为“法人”行使的权利,所以,除非《公司章程》另有规定,或者所取得的股票是经过合法渠道上市流通的,股东身份并不当然继承。合法继承人只能被确定有继承“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”的权利,换句话说,就是把这些股份出售和转让得到的财产,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。
在我们公司,股权更是和员工身份紧密结合,给予股权的目的不单是财产收益,更是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主动性,有明显的“人合性”,不同于上市公司纯粹的“资合性”,自然不可能把决定公司命运的权利交给与企业无关的员工子女身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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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2年员工
标题:
2015/4/21 22:11:24
我建议:既然退休老股民能享受原始股的送股,那继承的也是原始股啊,同样应该享受送股,这样才公平啊。(同样都是原始股股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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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.

- 别吵了

- 老员工
标题:
2015/4/19 22:39:04
如果这5000万扩股,全部扩给没有股份的新员工,我也赞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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